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第十七次会议,于1996年10月31 日在公 司召开。会议通过充分讨论并审议了有关议案,特决议如下:
    a、同意在吉林省长春市注册成立“福耀玻璃工业集团(长春)有限公司”。
    b、圣戈班集团承诺浮法玻璃可行性报告应于1997年2月28日前结束。该可行性 报告将特别考虑原福州煤气厂作为厂址。并使用中、英文两种版本分别呈现送法国 圣戈班及中国福耀公司。
    c、福州浮法玻璃项目经专家组论证评估如属可行,本集团将再次召开董事会议, 作出投资决定,并同意把法国圣戈班集团作为首选合作对象。
    d、同意浮法玻璃可行性报告费用由福耀集团和圣戈班集团各自承担。
    e、同意本集团向中国境内各商业银行贷款可使用本集团固定资产作抵押物。
    f、原本集团投资额中可用免税进口设备额度3700万美元,应办理延期。
    g、同意从公司资本公积金中提取5878.28万元向现股票持有者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3股。
    本决议书各项决议提请12月1日股东大会批准。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