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中国华兴(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兴集团”)偿还公司欠款2456.412177万元人民币及其利息一案下达了受理通知书。
    1998年7月7日,华兴集团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以下简称“海淀建行”)签订了标的为3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并由公司提供保证。由于华兴集团未能按期向海淀建行偿还借款,海淀建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已分别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华兴集团偿还海淀建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法院执行庭的主持下,公司的控股股东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兆维集团”)于2001年6月28日向海淀建行代华兴集团支付借款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利息634.782577万元人民币、诉讼费16.886万元人民币及法院执行费8.4万元人民币,以上款项共计3660.068577万元人民币,从而解除了公司的连带责任(该项担保为公司重组前形成,具体情况详见2000年年度报告及2001年年度报告)。截至目前,公司及兆维集团通过行使追偿权现已向华兴集团追回1203.6564万元人民币,尚欠2456.412177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未追回。
    本案第三人兆维集团于2002年9月曾以原告身份起诉华兴集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2)一中民初字第84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于兆维集团代行还款的行为没有得到主债务人华兴集团的意思表示,故对其不具有约束力,并驳回了兆维集团的起诉。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公司作为原告将华兴集团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华兴集团承担偿还义务,现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本案胜诉后,执行被告所取得的财产,公司将在扣除垫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及相关费用后,返回兆维集团。并且,无论该案是否胜诉,兆维集团都不会向公司行使未偿还款项的追偿权。
    除此之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