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现就本公司近日接获的涉诉案件终审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近日接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2002)高民终字第123号判决书,就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前门支行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1 )二中经初字第 1197号民事判决上诉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前门支行的上诉,维持 原判,从而最终解除了本公司对北京长润伟业工贸集团900万元人民币借款逾期未还 本息案的贷款担保责任(具体案由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2001年8 月 22日及2001年12月31日本公司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