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王晓明律师出席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 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 2001年3月31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本次大会于2001年5月10日如期召开。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 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人,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所持股份共计659805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 50%。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大会无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各项议案均获出席本次大 会的股东以相应比例以上的有效表决权股份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本次大会 的董事签名。
    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如下:
    1、通过《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通过《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3、通过《2000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决议
    4、通过《2000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决议
    5、通过《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决议
    6、通过《关于200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决议
    7、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坏帐准备的计提比例的议案》的决议
    8、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决议
    9、通过《关于变更部分董事成员的议案》的决议
    10、通过《关于变更部分监事成员的议案》的决议
    11、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决议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兆维科技2000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    王晓明律师
    200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