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组前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1600万人民币借款担保一案(详见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3,及2004年2月14日、2003年11月5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司历年共计提预计负债22,425,132.58元。
    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经终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下称“终审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公司(被申请执行人之一)为了尽力减轻本案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展览路支行(下称“招行展览路支行”)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公司将在2005年9月底前,分期向招行展览路支行偿还尚欠的全部贷款本金人民币壹仟伍佰叁拾万壹仟叁佰肆拾柒元零贰分(¥15,301,347.02);如公司履行了上述还款责任,招行展览路支行同意免除终审判决中兆维科技公司其他保证责任及义务;如公司未按本协议执行,则招行展览路支行有权按照终审判决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公司将依法对主债务人和其他连带保证人行使追偿权。
    除此之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