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中国华兴(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兴集团”)偿还公司欠款2456.412177万元人民币及其利息一案(具体详见2003年8月22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重大诉讼公告》)下达了(2003)一中民初字第0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胜诉,华兴集团应对尚欠公司的2456.412177万元人民币承担偿还义务,并负担该欠款所发生的利息。由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兆维集团”)已经代公司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公司在扣除垫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及相关费用后,须将上述款项返还给兆维集团。
    除此之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