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公司重组前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1600万人民币借款担保一案下达了(2000)高经终字第342号终审民事判决书。
    咨询公司于1998年5月29日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以下简称“招行展览路支行”)借款1600万元,由公司与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国企公司”)提供担保。至1999年4月28日贷款到期,咨询公司只偿还了部分贷款利息未能偿还本金,并与招行展览路支行协商将上述贷款本金展期至2000年1月29日,同时由公司、国企公司与九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南宁市基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担保。1999年6月招行展览路支行从咨询公司设立的存款账户中扣划了贷款本金23,853元。
    由于贷款展期届满,咨询公司未能偿还本金及展期期间的部分利息,招行展览路支行于2000年3月14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咨询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并由公司及其他三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期间招行展览路支行从国企公司存款账户中扣划了47,134.48元及由天津市广播电视台向国企公司支付的信用证保证金7,825,082.30元。2000年6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0)中经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咨询公司偿还招行展览路支行借款本金8,864,195.62元及截止款项付清之日所应计利息,公司与其他三家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详见2000年、2001年、2002年年报)。
    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担保责任。同时,国企公司也提出上诉要求招行展览路支行返还违法扣划的客户开证保证金、利息及损失。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0)高经终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招行展览路支行返还国企公司7,825,082.30元及利息,咨询公司偿还招行展览路支行贷款本金15,929,012.52元及利息,并由公司及其他三家公司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对此项贷款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由2000年、2001年及2002年年报中披露的8,864,195.62元及利息变更为15,929,012.52元及利息。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原股东北京市崇文天龙公司共同设立的用于公司偿还或有负债的专项基金,目前尚余419.98万元。本判决预计将会对公司2003年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除此之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