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01年8月21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我 公司被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评定委员会认定为软件企业的公告。公告内 容中登载了部分摘自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2001〗4 号文件《关于贯彻国务院鼓 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工作 人员对文字理解有误,致使造成公告中含义上的偏差,现将该《意见》关于税收优惠 政策的原文摘抄如下,对上次公告予以修正,并向广大投资者致以真诚的歉意。
    第九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 年前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 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 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特此公告
    
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