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报告期内,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青鸟天桥")向控股股东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发生额达8.0074亿元,占青鸟天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4.68%;截止2004年底,青鸟天桥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达3.1352亿元。除6800万元股权收购款外,青鸟天桥对上述资金往来和占用均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青鸟天桥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0.2.5条和第10.2.8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徐祇祥、董事任世安、侯琦、刘永进、吴敏生、栾永良、魏键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3.1.4条和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第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青鸟天桥和董事长徐祇祥、董事任世安、侯琦、刘永进、吴敏生、栾永良、魏键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