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最大限度本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体改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等有关规定,并经商请上海证券所、兰溪市公证处、兰溪市人民法院以及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同意,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对本公司股东在有票交易期间持有的凤凰 化工股票,因丧失而无法进入交易的,可按下程度予以办理补发;
    一、本人申请
    股东因丧失凤凰化工股票,申请办法补发的,凭本人身份证向本公司领取并如 实填写《股东丧失凤凰化工股票补发申请书》。
    二、申请公证
    股东向本公司提交《股东丧失凤凰化工股票补发申请书》,并出具丧失的经过 、原因等相关证明,经本公司审查签证后,据以向指定的兰溪市公证处申请公证。
    三、公示催告
    经兰溪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和精神,据以向指定的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四、补发股票
    股东凭所持的兰溪市公证处《公证书》和兰溪市人民法院的《除权判决书》, 一并交由本公司如数补发股票。
    五、法律责任
    由于申请人过错或他人冒充申请人补发股票等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本 人负完全责任。
    六、申办时间
    本公司自1993年10月21日开始接待办理:每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1:00下 午2:00-4:00联系电话:(05896)825544转2306或2303
    地址:浙江省兰溪市大阙路18号(浙江凤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顾室)
    特此通告
    
浙江凤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99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