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二届四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浙江省凤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四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现将有关分红派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一九九四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一九九四年度实现利润9192096.95元,实际交纳所得税1295750.36元,可 供分配利润为7896346.59元。按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计789634.66 元 ,提取10%公益金,计789634.66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317077.27元。 决定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1.00元(含税),计7768203.80元,差额1451126 .53元,从公积金中提取。
    二、股权登记日及除息交易日
    1995年1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红利 分配权。
    除息交易日:1995年12月25日
    三、红利发放办法
    1、社会公众股的现金红利, 由本公司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上海 让券交易所以“现金红利”交易方式代理发放。“现金红利”交易时间和代码,上 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另行公告。
    2、国有股和法人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负责发放。
    
浙江省凤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99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