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曾于2003年7月30日就协议转让其所持本公司全部国有法人股股份(53,625,6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1.09%)与受让方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为此,本公司及受让方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曾于2003年7月31日、8月9日、10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了《关于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权协议转让的提示行公告》、《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信息和文件。
    本日本公司被告知:(一)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让其所持本公司上述国有法人股股权事宜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函?2003?377号文)批准。(二)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文的要求,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受让方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8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
    该《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双方一致同意,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意见修改于2003年7月30日签定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拟转让股份之转让定价相关之条款,调整拟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此,双方约定:
    一、拟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格改为按照2003年6月30日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1.588元为计算基准,同时综合考虑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和市场表现等因素。确定转让价格为1.608元/股,转让价格总计为8623万元人民币。
    二、除对2003年7月30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中与拟转让股份之转让定价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外,股份转让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为双方所遵守且股份转让协议其余条款的法律效力亦不发生任何变化。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