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修改的提案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股东大会(2003年年会)于2004年5月28日在上海文艺活动中心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有120人,代表股权14791.301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6533.3455万股的31.786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以书面记名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461687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8.8207%;
    反对533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3604%;
    弃权1211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8189%。
    二、审议通过了《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473799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9.6396%;
    反对533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360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了《2003年度财务报告》:
    同意1461645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8.8179%;
    反对5372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3632%;
    弃权1211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8189%。
    四、审议通过了《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报告》:
    2003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净利润50,139,539.50元,按母公司2003年度净利润61,333,758.47元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6,133,375.85元,10%提取法定公益金6,133,375.85元,以及控股子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254,240.77元,法定公益金2,574,298.35元,中外合资企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4,794.97元,储备基金2,493.38元,企业发展基金2,493.38元后,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17,470,792.31元,本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47,505,259.26元。再扣除已根据2003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分配的2002年度现金红利37,226,676.40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10,278,582.86元,现拟以2003年年底公司股本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0.80元现金红利(含税)37,226,676.40元,结余未分配利润73,051,906.46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同意1473418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9.6138%;
    反对5711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386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
    五、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
    同意1459635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8.6820%;
    反对738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4991%;
    弃权1211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8189%。
    六、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报告》:
    同意147177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9.5026%;
    反对7350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4969%;
    弃权7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005%。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报酬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
    同意1473463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9.6169%;
    反对5658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3826%;
    弃权7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005%。
    本次会议经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俞云鹤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5月28日
    备查文件:
    1、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股东大会(2003年年会)决议;
    2、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股东大会(2003年年会)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