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及每10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 含税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 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扣税(代扣个人所得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4元;
    ●股权登记日:2003年6月3日;
    ●除息日:2003年6月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3年6月9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3年4月18日召开的2003年第二次股东大会(2002年年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3年4月19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二、分配方案:以2002年末公司总股本465,333,45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0.80元现金红利(含税),共计分配股利37,226,676.4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以后年度分配。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03年6月3日;
    2、除息日:2003年6月4日;
    3、红利发放日:2003年6月9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3年6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持有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064元,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派发。持有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08元。
    2、国家股的现金红利发放:国家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08元,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3、法人股的现金红利发放: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08元,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鉴于目前受“非典”的影响,法人股现金红利的发放本公司采取通过银行汇款的方法:法人股股东向本公司邮寄填有企业开户银行帐号并盖有单位公章的《领取现金红利函》和盖有单位公章的股东帐户卡复印件,公司收到并核对后通过银行划帐拨付。公司不办理现场领取法人股现金红利的工作,请予以谅解。
    六、咨询、联系办法:
    1、地址:上海市方浜中路269号;
    2、邮编:200010;
    3、电话:021-63559999转董事会办公室;
    传真:021-63550558。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