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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商城 项目:公司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05-07-06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6月13日下发的财税[2005]102号《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6月24日下发的财税[2005]107号《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为此,公司原于2005年6月3日发布的分配实施公告(临2005?011),“股权登记日:2005年6月8日;除息日:2005年6月9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6月15日;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扣税(代扣个人所得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6元”,现按规定由公司委托发放红利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05年7月8日,将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按规定将多扣缴的每股0.012元人民币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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