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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G飞乐 项目:公司公告

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2-06-29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8 日在上海云峰剧院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73人,代表股份108088537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24.5654%#(+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新华律师事务所王勇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郁建 福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80425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6%%;反对24312股;弃权 21627股。

    2、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8042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6%%;反对24811股;弃权 21127股。

    3、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080372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6%;反对29886股; 弃权 21427股。

    4、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107860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91%;反对221350股;弃权 6762股。

    5、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080344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1%;反对43417股; 弃权 10642股。

    6、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意1080357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3%;反对40170股; 弃权 12643股。

    7、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裴静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080304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2%;反对30707股; 弃权 27387股。

    (2)选举庄松林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080249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3%;反对36187股; 弃权 27387股。

    8、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1079972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6%;反对49726股; 弃权 41587股。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变动的议案

    (1)吴梦飞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同意1079992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74%;反对22533股; 弃权 66801股。

    (2)曹德豪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同意1080017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8%;反对19973股; 弃权 66801股。

    (3)田志宝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同意1079948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5%;反对25073股; 弃权 68575股。

    (4)李凡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同意1079818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13%;反对39901股; 弃权 66801股。

    (5)增补顾有根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080117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1%;反对24793股; 弃权 51987股。

    (6)增补李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080092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8%;反对27343股; 弃权 51987股。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变动的议案

    (1)张文卿先生辞去公司监事职务

    同意1080135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7%;反对21803股; 弃权 53187股。

    (2)增补何国英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080070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7%;反对41255股; 弃权 40223股。

    1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080144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6%;反对20988股; 弃权 53065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新华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所的结论意见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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