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199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郊区支行及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分行为共同原告,诉江苏省无锡市对外贸易公司梁溪公司及江苏省无锡市对外贸易公司支付信用证垫款41万美元案,因被告梁溪公司认为其未付款与上海新干线贸易公司有关,而本公司与上海新干线贸易公司有抵押担保关系,故将新干线贸易公司与本公司列为该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现该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苏民二再终字第018号民事调解,本公司应付款为人民币241.86万元。
    特此公告
    
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