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9日,本公司与上海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圆 通”)签署了《销售协议书》。2001年1-6月 , 公司向上海圆通销售金杯客车共计 30055.48万元(该事项公司已在2001年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现将有关情况进一步 公告如下:
    (一)交易日期、交易地点:
    1、协议的签署日期:2000年11月9日
    协议有效日期:自1999年11月9日起生效,至2002年11月10日终止。
    2、协议的签署地点:上海市宁波路1号
    (二)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上海圆通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深圳市君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珠海华晨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资1亿元人民币,各占其50%的股权。因深圳市君安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和珠海华晨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本公司的直接和间接大股东, 且本 公司与上海圆通董事长同为仰融先生, 因此公司与上海圆通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 易。
    (三)交易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
    交易目的:为巩固北京、上海、江苏、辽宁(除沈阳市以外)地区金杯客车销售 市场,保障经销商利益,探索出一条实现规模销售、获取规模利润的方式。
    (四)交易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协议的主要内容:1、上海圆通必须在公司规定的地域范围北京市、 上海市、 广东省、江苏省、辽宁省(除沈阳市以外)内进行销售, 并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订的 价格政策。
    2、上海圆通必须服从公司的各项管理、接受公司督察,按时向公司传送所需材 料,保障代理商和零售商的商业利益。
    3、公司与上海圆通采用现款结算。
    4、公司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将制订企业营销发展的长远规划。上海圆通须服从 公司有关长远规划的各种决策,配合公司树立并维护企业形象和文化的要求。
    5、上海圆通销售地域内的直接客户、部队装备之用和公、检、法、 司的专业 车属公司直接销售客户范围。
    交易定价原则:成本加成法。此业务为正常销售业务, 双方通过银行进行货款 结算。
    (五)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
    2001年1-6月,公司向上海圆通销售金杯客车共计30055.48万元,占公司同期同 类交易的16%。截止2001年6月30日,公司应收上海圆通销售款7159.01万元,属正常 销售款,且均为1年期以内,不存在收不回或坏帐的情况。
    (六)公司董事会认为,向上海圆通销售金杯客车属正常销售业务,是为了对金杯 客车的销售组织结构和区域市场分工进行调整的举措, 有利于金杯客车的市场开拓 及售后服务的提高,有利于公司汽车销售收入和利润不断增长。
    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能及时披露,谨此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特此公告。
    
上海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