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上海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上海华晨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上海华 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成江律师于2001年6月29日 出席在上海市国际体操中心举行的公司股东大会2001年度临时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股东大会2001 年度临时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董事会2001年5月24日的决议、公司2001年5月30日公布的召开股东大 会2001年度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没有发现违反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 形。
    二、出席股东大会2001年度临时会议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股东大会2001 年度临时会议 的股东共1287名,代表股份14673827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8.1497%。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和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公告中列明的审议 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及记录员签名。本所律师认 为,公司股东大会2001 年度临时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2001年度临时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刘成江    200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