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实施经营者股权激励制度的议案”的说明
    1、按照规定,本议案如果获得股东大会通过,自2001年度起实施。
    2、 奖励激励范围即议案中指明的“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公司有特殊贡献 的员工”。
    3、议案中“公司经营者在实现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的条件”, 指扣除非经常 性收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该奖励激励金额进入当年成本。
    4、每年用于股权激励的绝对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二、关于“变更2000年度部分配股募集资金投向”的说明
    变更投向的4.35亿元一旦条件具备、确定具体投向时,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形成董、监事会决议,报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