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4年7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列席监事4人),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为继续筹措公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经审议,同意向兴业银行上海南市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申请人民币2.9亿元的基本授信额度,期限为1年,并以市值4.54亿元申华金融大厦部分楼层提供抵押担保。据此,2004年7月15日本公司与兴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基本授信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现将合同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基本授信合同》
    2004年7月15日本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基本授信合同》,该合同规定:兴业银行本次给予本公司的基本授信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9亿元,其中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以及银行承兑汇票,授信有效期自2004年7月15日至2005年6月30日止。
    2、《最高额抵押合同》
    2004年7月15日本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该合同规定:本公司提供自有的申华金融大厦部分楼层为上述2.9亿元授信额度项下所发生的所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责任的主债务最高限额不超过2.9亿元,本公司对超过限额部分不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O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