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3年11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11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并通过决议如下:
    董事会同意公司与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潘强先生共同投资组建沈阳华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本公司出资4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
    根据董事会决议,本公司于2003年11月12日与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和潘强先生共同签订了《沈阳华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资合同”)。现将该合资合同的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1、合资合同概述
    本公司于2003年11月12日与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和潘强先生共同签订了合资合同,拟合资成立沈阳华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合资方介绍
    (1)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企业住所:上海市宁波路1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455,316,931元
    法定代表人:吴小安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国内商业、附设各类分支机构,汽车(不含小轿车)及配件销售,项目投资、投资控股,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及相关业务咨询。
    财务数据:经审计,截止2002年底本公司净资产为160,705.0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301,191.4万元,主营业务利润为36,828.23万元,净利润为-41,171.86万元。
    (2)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汽控”)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住所:沈阳高新区浑南产业区世纪路1号B座6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法定代表人:洪星
    经营范围:汽车行业投资;汽车技术研究、开发及其咨询服务;汽车设计;汽车零配件的开发、生产、销售;通用机械制造;其它实业投资。
    财务数据:截止2003年6月30日,金杯汽控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500,125,208.49元,净利润为125,208.49元。
    (3)潘强先生
    潘强,男,民族:汉;1966年出生;长期居住地:中国沈阳市;截止报告日,潘强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
    3、合资各方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董事洪星先生同时为金杯汽控的董事长,董事吴小安先生、苏强先生以及何涛先生同时为金杯汽控的董事,且本公司与金杯汽控的最终控制人同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与金杯汽控之间构成关联关系;潘强先生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潘强先生与金杯汽控之间也不存在关联关系。
    4、合资公司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沈阳华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住所:沈阳高新区浑南产业区世纪路1号B座6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万元
    出资比例与出资方式:本公司出资人民币4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金杯汽控出资人民币7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潘强先生出资人民币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经营范围:销售宝马品牌的整车及零部件产品;提供产品销售之后的相应客户服务:维修、保养、旧车置换;经营以汽车营销为核心的其他业务。
    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四名董事由金杯汽控推选担任,二名董事由本公司推选担任,一名董事由潘强先生推选担任。每届董事会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均为三年。董事长由金杯汽控委派,副董事长由本公司委派。
    合同的生效和经营期限:合资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资合同有限期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公司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止,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十五年。若公司业务有发展,延长期限届时将另行商定。
    5、合资目的及对申华控股的影响
    合资公司以公正、合法和平等互利的商业原则为基础进行经营,并以销售汽车产品和提供服务而获得公司满意的利润为指标。随着国产宝马的下线,合资公司将成为本公司新一个盈利点,为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也是公司介入汽车行业的一个新的连接点。本公司与合资公司之间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6、董事会说明
    本事项关联董事吴小安先生、苏强先生、洪星先生以及何涛先生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事项时回避表决。
    7、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王新奎先生、汤谷良先生、佟连发先生以及杨建文先生(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对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及公平性发表了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程序规范,执行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发展,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沈阳华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
    3、独立董事意见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