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3年8月2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列席监事4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经审议,为筹措本公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同意向光大银行上海市中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5,000万元整,期限一年,并以本公司所持有的广东发展银行23,638万股普通股作质押;
    2、经审议,同意以本公司所持有的广东发展银行10,662万股股权作质押,为子公司上海五龙汽车零部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龙公司”)向光大银行的为期一年的人民币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直至银行贷款到期和有关费用全部清偿时止。
    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本公司和五龙公司于2003年8月24日分别与光大银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和《质押合同》,现将有关内容披露如下:
    1、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和《质押合同》
    本公司于2003年8月24日与光大银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5000万元,其中一般贷款为5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为20000万元,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从2003年8月24日至2004年8月3日止。
    本公司于2003年8月24日与光大银行签订了《质押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以拥有的广东发展银行23,638万股普通股出质,为上述25000万元的最高授信额度(其中一般贷款为5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为20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
    2、五龙公司、本公司分别与光大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和《质押合同》
    五龙公司于2003年8月24日与光大银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本币一般贷款),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从2003年8月24日至2004年8月3日止。
    本公司于2003年8月24日与光大银行签订了《质押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以拥有的广东发展银行10,662万股普通股出质,为上述10000万元的最高授信额度(本币一般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