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华控股”)曾于2002年10月9日发布提示性公告,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02年9月27日就宁波正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正运”)诉仰融先生(申华控股第二大股东)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了(2002)甬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仰融所有的申华控股12,479,908股流通股(详见2002年10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申华控股于近日获悉,法院于2003年7月10日发布了(2003)甬执字第186-1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民事裁定书》的具体内容披露如下:
    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甬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仰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仰融在同日归还借款本金4,06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32,805元、保全费216,940元、执行费43,050元。但被执行人仰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仰融在申华控股持有该上市公司流通股12,479,908股,法院已在本案审理期间,诉讼保全被执行人股票。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波正运与被执行人仰融已在2003年7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确认本案执行标的为43,830,835.42元,流通股价格以法院实际扣划股票日之前的最近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股票过户费及印花税由双方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仰融持有的申华控股股票10,485,000股(申华控股,代码600653,每股以4.18元的价格)作价43,830,835.42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宁波正运所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同日,法院向常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水城南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常州证券上海水城南路营业部”)发出了《协助扣划股票通知书》,内容如下:
    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2)甬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仰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请常州证券上海水城南路营业部协助将仰融持有的在该营业部开设的帐户内申华控股的股票(600653)10,485,000股,扣划至申请执行人宁波正运公司股票帐户。
    特此公告。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