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曾于2002年8月30日、9月5日、7日,2003年1月3日,4月1日,6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公告:
    因本公司为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西药业”)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曹阳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而中西药业逾期未归还本金7750万元,因此被上海银行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公司已于2003年5月29日根据法院判决向二中院缴付了人民币84,337,076.46元(包括本案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诉讼费用)。自此,本公司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取得了本案的追偿权。本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内向中西药业追偿上述款项,行使追偿权。
    鉴此,本公司于近日向法院递交了三份诉状(以下分别称第123、124、125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中西药业向本公司偿付本公司已支付的金额。2003年6月13日,本公司收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23、124、125号三份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三诉状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第123号诉状
    本诉状原告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本公司董事长吴小安,被告为中西药业,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董事长唐颢。
    本诉状指出:中西药业于2001年6月29日与上海银行曹阳支行签订了本金为2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01年6月29日至2002年4月28日,月利率为5.3625‰,原告为该项贷款提供了担保。借款到期后,因中西药业仅偿还贷款本金200万元,余款未还,上海银行向二中院起诉本公司和中西药业。经审理,法院判令中西药业还款,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西药业追偿。现本公司已于2003年5月29日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向上海银行归还了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逾期利息1,258,740元,诉讼费212,805元。
    据此,本诉状请求:1、判令中西药业归还本公司人民币19,471,545元;2、判令中西药业向本公司支付利息(自2003年5月29日起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3、判令中西药业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第124号诉状
    本诉状原告、被告同第123号诉状。
    本诉状指出:中西药业于2001年7月18日与上海银行签订了本金为3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01年7月20日至2002年7月10日,月利率为5.3625‰,本公司为该项贷款提供了担保。借款到期后,因中西药业未还借款并拖欠部分利息,上海银行向二中院起诉本公司和中西药业。经审理,法院判令中西药业还款,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西药业追偿。现本公司已于2003年5月29日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向上海银行归还了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利息595,237.5元,逾期利息2,011,024.96元,诉讼费355,534元。
    据此,本诉状请求:1、判令中西药业归还本公司人民币32,961,796.46元;2、判令中西药业向本公司支付利息(自2003年5月29日起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3、判令中西药业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第125号诉状
    本诉状原告、被告同第123号诉状。
    本诉状指出:中西药业于2001年7月18日与上海银行签订了本金为3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01年7月20日至2002年7月10日,月利率为5.3625‰,原告为该项贷款提供了担保。借款到期后,因中西药业仅偿还贷款本金50万元,余款未还,上海银行向二中院起诉本公司和中西药业。经审理,法院判令中西药业还款,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西药业追偿。现本公司已于2003年5月29日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向上海银行归还了本金人民币2950万元,逾期利息2,062,935元,诉讼费340,800元。
    据此,本诉状请求:1、判令中西药业归还本公司人民币31,903,735元;2、判令中西药业向本公司支付利息(自2003年5月29日起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3、判令中西药业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