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下述问题:
    2002年10月26日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刊登公告称,公司预计2002年全年度业绩将较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2003年4月19日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刊登公告称,预计2002年度业绩将出现较大亏损;2003年4月29日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刊登公告显示,公司2002年度净利润为-4.1亿元;在2002年10月27日至2003年4月18日期间,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披露任何与业绩有关的信息。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第7.4.1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重申: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公司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