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曾于2002年8月30日、9月5日、7日,2003年1月3日,4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公告:
    因本公司为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西药业”)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曹阳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而中西药业逾期未归还本金7750万元,因此被上海银行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中院于2002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03年1月2日向本公司发出了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同时指出本公司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西药业追偿。2003年3月底,二中院向本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本公司在2003年3月28日之前履行判决书主文确定的义务,即:
    1、偿付上海银行人民币30,595,237.5元及逾期利息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2、归还上海银行人民币1800万元及逾期利息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3、归还上海银行人民币2950万元及逾期利息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本公司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鉴于二中院应上海银行诉讼保全请求裁定冻结的本公司财产价值大于本案的诉讼标的金额,为避免强制执行对本公司造成更大损失,经与二中院、上海银行协商,本公司于2003年5月29日向二中院缴付了人民币84,337,076.46元(包括本案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诉讼费用)。自此,本公司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取得了本案的追偿权。本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内向中西药业追偿上述款项,行使追偿权。
    特此公告。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