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曾于2002年8月30日、9月5日、7日,2003年1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公告:
    因本公司为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西药业”)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曹阳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而中西药业逾期未归还本金7750万元,因此被上海银行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后因上海银行就上述欠款案向法院提出了诉讼保全请求,法院于2002年9月5日向本公司送达了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39、340、341号三份民事裁定书,第339号裁定书裁定冻结中西药业和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第340号裁定书裁定冻结中西药业和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3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第341号裁定冻结中西药业和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其中,法院已就第341号民事裁定书向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保险”)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大众保险须协助查封、冻结本公司在大众保险的全部1064万股投资股权及收益。
    二中院于2002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03年1月2日向本公司发出了(2002)沪二中民(商)初第339号、340号、341号三份《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同时指出本公司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西药业追偿。
    日前,二中院向本公司发出了(2003)沪二中执字第179、180和181号执行通知,通知称:
    二中院受理的上海银行诉中西药业和本公司借款纠纷案已审理结案,该案(2002)沪二中民(商)初第339号、340号、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本公司未能自觉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上海银行已向二中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责令本公司在2003年3月28日之前履行判决书主文确定的义务,即:
    1、偿付上海银行人民币30595237.5元及逾期利息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2、归还上海银行人民币1800万元及逾期利息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3、归还上海银行人民币2950万元及逾期利息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本公司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集团”)曾于2001年12月26日向本公司出具反担保函,以其全部自有资产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据此,本公司在履行完法定义务后将积极采取行动,向中西药业追偿,并依法定程序追究医药集团应承担的相应反担保责任。
    本公司特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