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卢湾支行(以下简称“深发展”)曾向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西药业”)提供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到期日为2002年7月9日,后因中西药业流动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如期偿还其中的1000万元余款,双方同意将余款展期至2003年3月9日,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华控股”)就上述贷款及其展期向深发展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因中西药业逾期仍未偿还该贷款余额, 深发展将中西药业及申华控股诉至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日前,一中院向申华控股送达了《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
    深发展在《民事诉状》中要求一中院判令中西药业和申华控股偿还深发展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 判令中西药业和申华控股支付给深发展截止于2003年3月11日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计人民币163932.48元, 判令中西药业和申华控股支付自2003年3月11日起至清偿全部款项日止的罚息(按日息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判令中西药业和申华控股承担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
    深发展同时向一中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一中院认为,深发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冻结中西药业、申华控股银行存款人民币10,163,932.4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集团”)曾于2001年12月26日向申华控股出具反担保函,以其全部自有资产向申华控股提供反担保。据此,申华控股将积极采取行动,向中西药业追偿,并依法定程序追究医药集团应承担的相应反担保责任。申华控股将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最新统计数据,申华控股对外担保余额为84,885万元, 除上述逾期担保借款1000万元及公司在临2003-001公告中披露的逾期担保借款10600万元外,中西药业向光大银行的借款1400万元、向浦发银行的借款3000万元也已到期,申华控股正就上述事宜加紧与中西药业和银行进行磋商。
    特此公告。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