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曾于2002年8月30日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告,因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西药业”)未能按期归还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阳支行(以下统称“上海银行”)三笔合计8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而本公司为中西药业的担保方,因此被上海银行一并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归还中西药业拖欠的款项本金及相应利罚息等。
    日前,上海银行已就上述欠款案向法院提出了诉讼保全请求,2002年9月5日,本公司正式收到法院送达的(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39、340、341号三份民事裁定书,现将裁定书的内容披露如下:
    第339号裁定书裁定冻结中西药业和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第340号裁定书裁定冻结中西药业和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3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第341号裁定冻结中西药业和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其中,法院已就第341号民事裁定书向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保险”)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大众保险须协助查封、冻结本公司在大众保险的全部1064万股投资股权及收益(详见刊登于2002年9月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公司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二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