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曾于2002年8月30日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02年8月27日向本公司送达了(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39、340、341号三份应诉通知书和诉状副本,要求本公司就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西药业”)欠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借款逾期不还案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归还中西药业拖欠的款项本金及相应利罚息等。
    日前,上海银行已就案号为(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1号的中西药业欠款案向法院提出了诉讼保全请求,法院即做出了(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1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西药业、本公司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2002年9月3日,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保险”)函告本公司,其于2002年8月28日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关于民事裁定书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指出,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诉讼保全的需要,大众保险须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冻结本公司在大众保险的全部1064万股投资股权及收益(红利),在未经法院许可下,不得转让、抵押和支付。
    特此公告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