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西药业)曾于2001年6至7月间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阳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曹阳支行)签订了三笔共计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本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了担保,并与上述银行分别签订了有关保证合同。因上述合同到期而中西药业未能如期全数归还,上述银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002年8月27日,本公司收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39、340、341号三份应诉通知书和诉状副本(以下分别称第339、340、341号诉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归还中西药业拖欠的款项本金及相应利罚息等。现将三诉状的具体内容披露如下:
    一、第339号诉状
    该诉状原告为上海银行,法定代表人为该行行长傅建华,第一被告为中西药业,第二被告为本公司。
    该诉状称:中西药业于2001年7月18日与上海银行签订了本金为3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01年7月20日至2002年7月10日,月利率为5.3625‰,按季结息,逾期罚息日利率为0.21‰。同日,本公司为上述贷款与上海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该诉状还称,上述贷款到期后,中西药业未偿还贷款本金,且自2002年3月21日起积欠利罚息累计733837.5元。
    据此,该诉状请求:1、判令中西药业立即偿付欠款本金3000万元和利罚息733837.5元(自2002年3月21日暂时计算至2002年7月31日)以及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罚息;2、判令本公司对中西药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中西药业和本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第340号诉状
    该诉状原告为上海银行曹阳支行,负责人为该支行行长张伟平,第一、二被告同第339号诉状。
    该诉状称:中西药业于2001年6月29日与上海银行曹阳支行签订了本金为2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01年6月29日至2002年4月28日,月利率为5.3625‰,按季结息,逾期罚息日利率为0.21‰。同日,本公司为上述贷款与上海银行曹阳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该诉状还称,上述贷款到期后,中西药业仅偿还贷款本金200万元,余款至今未还。
    据此,该诉状请求:1、判令中西药业立即偿付欠款本金1800万元和罚息154980元(自2002年6月21日暂时计算至2002年7月31日)以及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罚息;2、判令本公司对中西药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中西药业和本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第341号诉状
    该诉状原告同第339号诉状,第一、二被告同第339、340号诉状。
    该诉状称:中西药业于2001年7月18日与上海银行签订了本金为3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01年7月18日至2002年6月20日,月利率为5.3625‰,按季结息,逾期罚息日利率为0.21‰。同日,本公司为上述贷款与上海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该诉状还称,上述贷款到期后,中西药业仅偿还贷款本金50万元,余款至今未还。
    据此,该诉状请求:1、判令中西药业立即偿付欠款本金2950万元和罚息253995元(自2002年6月21日暂时计算至2002年7月31日)以及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罚息;2、判令本公司对中西药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中西药业和本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2001年3月起,本公司总计为中西药业提供担保3.52亿元。截止公告日,本公司已解除了8265$*万元的担保责任,余下的26935万元担保中,除上述诉讼涉及的三笔担保外,贷款均未到期。
    针对本公司为中西药业提供的3.52亿元担保,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集团”)于2001年12月26日向本公司出具了反担保函,以其全部自有资产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据此,本公司将积极采取行动,依法定程序追究医药集团应承担的相应反担保责任。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勤勉尽责,切实保障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根本利益,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