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 我们作为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讨论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关于公司子公司上海五龙汽车零部件投资有限公司在今后3 年内每年向沈阳金 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销售15亿元左右汽车零部件的议案。
    在听取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有关人员汇报后,经充分讨论,我们就以上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本身以及对应的定价方法、结算方式等是公平的, 合理合法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梅建文陈振婷王新奎    200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