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2年1月1日在《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上海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 告》(公告编号:临2001-058):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 于2001年12月30日作出(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8号《案件受理书》,受理 本公司诉江西省科环高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环”)支付股权 转让款6000万元案;一中院于2001年12月31日作出(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 第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冻结或查封江西科环价值人民币6000万元的财产。
    2002年1月29日,一中院组成合议庭对以上诉讼事项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江西科 环在法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合议庭依法缺席审理。
    审理中,一中院认为:原、被告间有关股权受让和重新回购之协议,均系其真实 意思表示,应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无正当理由予以拒付,已违背了诚实信用和等价 有偿原则。
    据此,一中院于2002年3月13日在(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8 号《民事 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中作出判决如下:被告江西科环应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本公司款项人民币6000万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万元和财产保 全费30.052万元由被告江西科环承担。《判决书》同时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 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本公司于2002年3月20日正式收到了该判决书。本公司将在判决书生效后,立即 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