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在宁波 路1号召开董事会,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 会议审议决定向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 申请授信额度。据此,2002年1月7日本公司与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分别签署了《 基本授信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现将合同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基本授信合同》规定: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给予本公司的基本授信额度为 人民币35,000万元,其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为15,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20,000万 元,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2002年1月7日至2003年1月6日止。
    《最高额抵押合同》规定:本公司提供自有的华晨集团大厦部分楼层为上述35, 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责任的主债务最高限额不超过35,000 万 元,本公司对超过限额部分不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上海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