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曾于2000年1月21 日与江 西省科环高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环”)签订《股权回购协议 书》, 将本公司原从江西科环处受让的上海申华科环计算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申华科环”)的30%的股权以人民币6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江西科环。虽经本公司 多次催讨,江西科环至今未支付本公司上述股权转让款6000万元。鉴此,为维护本公 司合法权益,本公司于2001年12月29 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 院”)提交了《民事诉状》,请求法院判令江西科环支付本公司股权转让款6000 万 元,并承担诉讼费。法院于2001年12月30日向本公司出具了(2002 )沪一中民三( 商)初字第8号《案件受理通知书》。
    本案受理后,本公司于2001年12月30日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 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江西科环名下价值人民币6000万元的财产。法院于2001年12 月31日发出了(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冻结 或查封江西科环价值人民币6000万元的财产。
    特此公告
    
上海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