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司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1年8月16 日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关联交易公告,将8,000万元资金 暂借给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期限至2001年11月30日。 因本事项尚未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尚有待股东大会追认(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经本公司董事会讨 论后决定)。
    由于中西药业未能如期返还款项,2001年12月11日,本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 民法院提起督促程序,要求中西药业支付8000万元的欠款。2001年12月13日,浦东新 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发布支付令,要求中西药业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之内,给付本 公司人民币8000万元、受理费100元。中西药业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 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生效。
    2001年12月14日,本公司与中西药业就上述事项签署了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中西药业同意以名下“ST康达尔”(代码简称:0048)87906000 股社会法人股予 以偿付支付令要求之8000万元欠款。本公司同意中西药业该偿债方案。2、 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双方同意通过法院将上述社会法人股提交拍卖,并以拍 卖所得优先偿付该笔欠款。3、双方选定上海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 信”)对上述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选定上海申港拍卖行(以下简称“申港”)作为该 股权的拍卖机构。本协议经双方签章生效,至本公司收到拍卖款后自动失效。
    为有效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于2001年12月17 日与中西药业签署了“备 忘录”,撤消了上述和解协议,本公司仍将按照司法程序由法院作出裁决。
    2001年12月17日,中西药业向法院提交了《自觉履行申请书》,对支付令所载明 的事实和明确由其应负之义务无异议,并确认放弃提出异议权,但因其目前时届年终, 资金周转困难,故自愿将其名下“ST康达尔”(代码简称:0048)87906000 股社会法 人股予以偿付支付令要求偿还欠款,依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要求,请求法院依法 委托拍卖公司将上述股权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偿付上述欠款。 本公司同意 中西药业的上述偿债方案,于2001年12月17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同意书》 ,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对上述社会法人股予以拍卖,用于偿付对本公司的欠款。
    2001年12月17日,本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向法院提交了《选定评 估机构决定书》,同意选定“长信”对上述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提交了《选定拍卖 机构决定书》,同意选定“申港”作为执行拍卖机构,并于同日向法院提交了《申请 书》,申请法院执行拍卖程序。
    法院于2001年12月17日向“长信”发出了(2001)浦执字第9040号《评估委托书》 ,委托其对“ST康达尔”87906000股社会法人股予以评估。向“申港”发出了(2001) 浦执字第9040号《拍卖委托书》,委托其对“ST康达尔”87906000 股社会法人股予 以拍卖。
    特此公告
    
上海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