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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52 证券简称:爱使股份 项目:公司公告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2002-11-30 打印

    致: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使股份)的委托,担任爱使股份本次收购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矿集团")持有的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山能源")部分股权事宜的特聘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以下简称"《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交易标的、本次股权收购的授权与批准、股权转让协议等重大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爱使股份本次重大资产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它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爱使股份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副本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爱使股份、新矿集团、泰山能源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爱使股份为本次重大资产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进行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

    (一)爱使股份

    爱使股份成立于1984年12月12日, 1985年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85)沪人金股2号文批准发行股票,于1990年12月19日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600652)。其现持有注册号为310106101145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962.4832万元,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333弄3号,法定代表人为邓景顺,经营范围为:对石油液化气行业的投资,机电设备及四技服务,非专控通讯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设备,计算机系统及网络安装工程,金属、建筑、装潢材料,非危险品化工原料,百货,参与投资经营等。经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2002年6月30日,爱使股份(合并报表)的资产总额为1,801,664,039.28元,负债总额为1,135,360,097.55元,净资产为666,303,941.73元(含少数股东权益49,199,693.83元)。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股票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本所律师未发现其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爱使股份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其具备进行本次重大资产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新矿集团

    新矿集团的前身为新汶矿务局,经原煤炭工业部煤办字〖1997〗第617号文批准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于1998年3月12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现持有注册号为370000180027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1580万元,注册地址为山东新泰市新汶,法定代表人为郎庆田,经营范围为:煤炭开采、洗选,采矿设备制造、租赁,农牧养殖,煤炭、建筑材料销售等。现隶属于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持有泰山能源99%的股权。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未发现其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亦未发现其与爱使股份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新矿集团为依法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其具备进行本次股权出售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交易的标的

    爱使股份本次拟以自有资金415,225,116.74元收购新矿集团持有的56%的泰山能源股权,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一)泰山能源的设立及变更

    泰山能源原为山东泰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系经山东省体制改革委员会鲁体改函字(2000)第10号文及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股字〖2000〗7号《山东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批准,由新矿集团作为主发起人,联合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和中国矿业大学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5月18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经山东泰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2月1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02年3月13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2002年3月26日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批准,山东泰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7月25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结构等事项均未发生变更,山东泰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均由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承继;并于2002年8月15日取得了国税鲁字370982706268885号国税《税务登记证》,于2002年8月20日取得了鲁地税泰字3709820501208347号地税《税务登记证》。

    泰山能源现持有注册号为370000180611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998.96万元,注册地址为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凤台小区,法定代表人为王元仁,经营范围为:许可范围内的煤炭的开采、洗选、加工、销售;洁净能源的开发;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的销售;汽车货物运输。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未发现其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山东泰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变更为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泰山能源依法有效存续。

    (二)泰山能源的主要资产状况

    根据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2000)汇所验字第2-002号验资报告审验,截止2000年3月10日,泰山能源的各股东业已投足认缴股份款项,共投入资本50387.79万元,其中股本为32998.96万元,资本公积金为17388.83万元。同时,根据山东海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鲁海会评报字(2002)第04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山东省财政厅鲁财国资〖2002〗97号《关于对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通知》,截止2002年5月31日,泰山能源资产总额帐面值为121233.40万元、评估值为126,954.82万元,负债总额帐面值为58773.35万元、评估值为58773.35万元,净资产帐面值为62460.05万元、评估值为68181.46万元。泰山能源的主要资产状况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泰山能源提供的材料,目前泰山能源共拥有五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新国用(2000)字第0700026号(两份)、第0700027号、第0700028号、第0700029号;其面积共计391431.1平方米,出让期限均截止至2050年3月2日。该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者名称已于2002年7月30日变更为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房屋所有权

    根据泰山能源提供的材料,目前泰山能源共拥有五份房屋所有权证,其证号分别为:新房证字第509-01-01号、第509-01-02号、第509-02-01号、第509-02-02号、第509-02-03号和泰房权证泰字第105770号、第105771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前五份房屋所有权证尚在山东泰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泰山能源业已承诺,将尽快将该等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变更为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本所律师认为,该项名称变更不存在法律障碍。

    3、采矿权

    根据泰山能源提供的材料,目前泰山能源拥有协庄煤矿、翟镇煤矿二个煤炭开采权,采矿权证号分别为:1000000020113和1000000020112,有效期限至2029年7月,系泰山能源向新矿集团有偿受让取得。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采矿权证尚在山东泰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其更名为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本所律师认为,该项名称变更不存在法律障碍。

    4、机器设备

    根据泰山能源提供的材料,泰山能源已依法对其所拥有的机器设备进行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其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均为其所有,没有产权争议。

    5、商标

    根据泰山能源提供的材料,目前泰山能源拥有商标注册号为:1288019号和1288020号图案商标。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商标注册证尚在山东泰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其更名为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手续尚待办理。本所律师认为,该项名称变更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泰山能源的承诺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泰山能源对其所拥有的上述主要资产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争议,该等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受其它第三者财产权利限制的情形,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合法有效。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泰山能源的股权状况

    根据山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鲁国资企字〖2000〗第13号文及财政部财企〖2000〗448号文,新矿集团发起设立山东泰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其所拥有的协庄煤矿、翟镇煤矿的相关经营性资产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共计49887.79万元净资产出资,按65.49%的比例折为32671.51万股国有法人股,由其持有,占公司总股本的99%。

    根据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2000)汇所验字第2-002号验资报告审验,截止2000年3月10日,新矿集团已投足认缴股份款项。同时,根据泰山能源提供的材料,新矿集团投入山东泰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业已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新矿集团合法拥有泰山能源99%的股权。

    根据新矿集团的承诺及本所律师的核查,爱使股份本次拟收购的新矿集团所拥有的泰山能源的股权不存在质押等担保权益或受其它第三者财产权利限制的情形。

    同时,根据山东海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鲁海会评报字(2002)第04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山东省财政厅鲁财国资〖2002〗97号《关于对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通知》,截止2002年5月31日,爱使股份本次拟收购的新矿集团所拥有的泰山能源56%的股权的帐面价值为34977.63万元、评估价值为38181.62万元。

    基于以上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新矿集团合法拥有泰山能源99%的股权,爱使股份收购新矿集团所拥有的泰山能源56%的股权,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四)泰山能源本次交易前后的股权结构

    本次股权转让前,泰山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新矿集团占99%,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占0.4%,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占0.24%,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占0.2%,中国矿业大学占0.16%。

    根据新矿集团董事会2002年7月28日审议通过的本次股权出售决议及泰山能源股东会2002年8月31日审议通过的新矿集团转让股权事项决议,新矿集团本次拟向爱使股份、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转让其所持有的泰山能源56%和34%的股权,故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泰山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爱使股份占56%,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占34%,新矿集团占9%,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占0.4%,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占0.24%,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占0.2%,中国矿业大学占0.16%。

    三、本次交易的授权及批准

    (一)本次交易已取得如下授权及批准:

    1、爱使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于2002年10月15日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收购事项。

    2、新矿集团董事会于2002年7月28日审议通过了本次股权出售事项。

    3、泰山能源股东会于2002年8月31日审议通过了新矿集团转让股权事项。

    4、泰山能源的其他股东均已书面承诺放弃本次优先购买权。

    5、山东省财政厅于2002年8月22日以鲁财国资〖2002〗97号文对泰山能源整体资产评估结果予以核准。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涉及本次股权转让的授权和批准均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已获得了目前阶段所必需的授权和批准,但本次交易尚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通过以及爱使股份股东大会的批准和山东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

    四、本次重大资产收购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爱使股份提供的材料及爱使股份与新矿集团于2002年10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收购所涉及的标的、定价依据、交易价款及其支付方式、股权过户等相关事宜遵循了有利于爱使股份可持续发展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

    (二)根据爱使股份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天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科技)及其关联方北京同达志远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达志远)合并持有爱使股份5%以上的股票,系其第一大股东。天天科技、同达志远均未从事煤炭方面的生产经营;且新矿集团与爱使股份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爱使股份不会因本次股权收购事宜而与天天科技或同达志远产生同业竞争,亦不会因此而产生重大关联交易。

    (三)根据爱使股份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爱使股份本次收购的为权益性资产,不会因此项收购而影响其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也不会因此影响其独立经营的能力以及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性。

    (四)爱使股份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的股票上市条件

    爱使股份本次系以自有货币资金收购权益性资产,无资产出售行为;在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将持有泰山能源56%的股权。

    1、爱使股份将控股泰山能源,泰山能源主要从事煤炭的开采、洗选、销售及洁净能源的开发等业务,爱使股份的经营业务也将从计算机硬件和网络设备、计算机系统及网络安装工程等科技领域拓展到原材料及能源供应领域,该等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根据泰山能源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的调查,泰山能源自其设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行为;

    3、根据泰山能源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的调查,泰山能源自其设立以来的2000年、2001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业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2002年1-5月的财务报告业经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报告。其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根据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和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泰山能源财务报告,泰山能源自其设立以来连续盈利,其2000年度的净利润为59,212,291.82元、2001年度的净利润为120,337,881.82元、2002年1-5月的净利润为89,667,749.14元。根据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就本次股权收购出具的沪众会字〖2002〗第1142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爱使股份2002年度将实现净利润2804万元、2003年将实现净利润7973万元。

    5、经本所律师核查,未发现爱使股份因本次股权收购行为而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形。

    基于上述情形,本所律师认为,爱使股份实施本次交易后,仍将具有股票上市条件。

    (五)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的持续经营能力

    爱使股份本次系以货币资金收购权益性资产,无资产出售行为。在完成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将控股泰山能源。

    根据泰山能源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泰山能源能依法纳税,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其产品及技术、煤炭安全生产作业流程等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以及煤炭安全生产要求,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具备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其所拥有的固定资产和重要设备等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均处于适用状况,也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亦未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相关事由。

    基于上述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爱使股份仍将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六)爱使股份本次拟收购的泰山能源权益性资产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同时,根据经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沪众字〖2002〗第1068号《审计报告》审计的爱使股份2002年上半年财务报告,截止2002年6月30日,爱使股份(母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59.81%,且拥有货币资金423,060,361.69元。因此本所律师认为,爱使股份具有支付本次收购股权价款的能力,不存在不能履行支付义务的法律风险。

    此外,根据经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沪众字〖2002〗第1068号《审计报告》审计的爱使股份2002年上半年财务报告,截止2002年6月30日,爱使股份(合并报表)的长期股权投资额为304,733,154.60元,股东权益为617,104,247.90元,其对外投资未超过其净资产额的50%。同时,由于爱使股份本次交易后,将占泰山能源56%的股权,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因此按其合并报表计算,不会因此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额。依此,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款之规定,本所律师认为,爱使股份本次收购泰山能源56%的股权的行为不存在不能实施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七)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收购事宜不存在明显损害爱使股份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爱使股份本次重大资产收购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通知》、《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实质条件。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债权债务及其他权利义务

    (一)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

    根据爱使股份与新矿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该协议对本次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定价依据、交易价款及其支付方式、股权过户、生效要件等相关事宜均作出了约定。

    1、定价依据及价款

    根据约定,本次股权转让是以2002年5月31日为基准日,在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进行一定比例的溢价交易,该溢价比例为1.0875。依此,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为415,225,116.74元。

    2、价款支付方式

    根据约定,爱使股份应于《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新矿集团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预付款3000万元;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预付款3000万元;在56%的泰山能源股权过户到爱使股份名下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价款。

    3、股权过户

    根据约定,新矿集团应在协议生效后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56%的泰山能源的股权过户给爱使股份。

    4、协议的生效

    根据约定,协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经爱使股份股东大会和山东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5、分红权的约定

    根据约定,爱使股份将按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资金实际到位时间及股权折算比例享受分红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未发现该协议有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亦未发现交易双方在该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有与其依据其他法律文件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相冲突、使协议不能予以履行之情形。本所律师认为,该协议不存在无法履行的法律障碍。

    (二)爱使股份与新矿集团及有关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该协议对相关机构与人员不得泄露本次交易秘密或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等情形作出了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该保密协议合法有效。

    (三)本所律师核查认为,爱使股份本次收购的是权益性资产,不涉及各自债权债务的调整及安排;在人员安排方面,也将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各股东将按新的出资比例推选泰山能源新的董事会、监事会人选外,将不涉及其他人员的安排。

    (四)根据新矿集团提供的材料,新矿集团在向爱使股份出售泰山能源股权之际,还与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以252,100,963.74元的价格向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泰山能源34%的股权。

    (五)根据爱使股份的承诺和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未发现本次股权收购事宜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或安排等内容。

    六、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爱使股份提供的材料和本所律师的核查,除本法律意见书所述股权收购外,爱使股份在最近12个月内没有发生其他重大资产出售、购买、置换等交易行为。

    七、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爱使股份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爱使股份提供的材料和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爱使股份目前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有:

    1.爱使股份诉天津大港油田重油公司、天津炼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浦海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浦洲油气产业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案。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爱使股份将其持有的天津大港油田港润石油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70%的股权转让给天津大港油田重油公司等四家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重油公司等四家公司应在爱使股份2001年年报公告日前分期付清股权转让款项。但天津大港油田重油公司等四家公司未按协议支付价款。经爱使股份2002年7月10日申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天津大港油田重油公司等四公司银行存款8848.7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和财产性权益。

    2.爱使股份诉上海永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生数据)担保案。因上海永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二笔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贷款,共计2000万元,逾期未还,爱使股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爱使股份于2002年8月2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永生数据,并于2002年8月23日申请财产保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永生数据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2002年9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永生数据在广州城市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中所占的全部股权共计人民币23855万元,停止办理股权转让过户登记手续、质押手续等;停止派发相关红利等投资权益。并已到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登记,冻结了上述股权。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诉讼对本次重大资产收购行为的实施不构成法律障碍。

    根据爱使股份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爱使股份除以上诉讼外,目前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新矿集团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新矿集团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新矿集团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三)泰山能源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日照市国泰物资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8日向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泰山能源违反双方买卖合同,要求退回预付煤款468.6万元,并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该案正在审理中。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诉讼对本次重大资产收购行为的实施不构成法律障碍。

    根据泰山能源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泰山能源除以上诉讼外,目前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八、本次股权收购的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一)爱使股份业已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收购事项,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以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爱使股份的说明和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未发现本次重大资产收购的知情机构及人员在最近六个月内利用本次资产收购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爱使股份股票的情况。

    九、关于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草案)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草案)》的编制与讨论,并已审阅了《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草案)》,特别对《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草案)》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认为《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草案)》不存在由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引致的法律风险。

    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爱使股份本次收购股权的行为在目前阶段已履行了必需的法律程序,交易双方具备主体条件,交易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的处理合法有效,交易各方已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或安排;本次交易行为符合《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交易行为及相关协议、方案合法有效,交易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副本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昌孝润

    王一伊

    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五日

    本公司拟购买的权益性资产的股权关系结构图
  ┌─┐
  │山│
  │东│
  │省│
  │人│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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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29989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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