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18日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7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经五届十三次董事会和200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持有的天津大港油田港润石油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天津大港油田重油公司等四家公司。(详见2001年5月23日《上海证券报》)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应在公司2001年年报公告日之前分期付清股权转让款项。截止目前,公司虽然多次向受让方催收,但对方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
    2002年7月10日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天津大港油田重油公司、天津炼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浦海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浦洲油气产业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8848.7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现法院裁定:冻结天津大港油田重油公司、天津炼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浦海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浦洲油气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848.7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和财产性权益。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426515元,由本公司预交。
    有关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