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12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中经初字第 31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现将具体 事宜公告如下:
    对于原告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及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国投”)连带返还股权转让款纠纷一案(详见2001年7月2日《上海证 券报》本公司公告)。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公司已履行了《出 资转让协议书》规定的出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也不承担返还责任。本公司完全 接受法院的公正判决。
    2001年10月14日本公司又收到一中院转来的《民事上诉状》, 获悉北国投已向 上海市高院提出上诉。对此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