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会师报字(2002)第622号
    上海亚明灯泡厂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贵公司2001年12月31日和2002年4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及2001年1月至12月和2002年1月至4月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这些会计报表由贵公司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的。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
    我们认为,上述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贵公司2001年12月31日和2002年4月30日的财务状况及2001年1月至12月和2002年1月至4月的经营成果,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之报送材料,不作为贵公司及投资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生的为借贷、担保、经济业务往来事项的保证以及解决经济纠纷的依据。本报告由贵公司分发、使用不当而引起的责任与本所无关。
    
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耿磊 刘小虎
    二OO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