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本人就任职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宜 作出声明如下:
    1.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
    2.本人身份符合《指导意见》中关于独立董事的条件。
    3.本人具备《指导意见》中规定的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4.本人与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 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本人声明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上海飞乐 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声明人:倪迪    200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