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本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2年5 月15 日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关规定,对本公司股东在有票交易期间持有 的股票因灭失而无法进入交易的,现经商请上海市证交所、公证司法部门研究确定 ,可按下列程序办理股票补发。
    一、本人申请
    股东因股票灭失需申请办理补发股票的,需凭本人身份证向本公司领取并填写 “股东灭失股票补发申请书”。
    二、申请公证
    股东向本公司提交“股东灭失股票补发申请书”并经本公司签证后,据以向指 定地的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申请公证。
    三、公示催告
    经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出具公证后,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据以向指定地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公告催告。
    四、补发股票
    股东凭持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的公证书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除权判决书 一并交由本公司按实补发股票。
    五、法律责任
    由于申请人过错或他人冒充申请人补发股票等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本人 负完全责任。
    六、申请补发时间:从见报即日起至1994年1月31日止。 (每星期一至星期六 上午8:30-下午3:00)
    专此通告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1993年10月20日
    公司地址:江苏路61号(长宁路南道) 电话:252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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