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近日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恢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原来执行的上市股份制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到期日为2001年12月31日。
    本次税率调整将对本公司2002年度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特提请投资者注意阅读将于2003年4月25日披露的本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新锦江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