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新锦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第十七次董事会议于2002年9月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为上海锦江旅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公司控股60%的上海锦江旅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进一步投资、开发“锦江之星”连锁店,计划总计向银行借款8,5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同意按所占股权比例为其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的信用担保,担保期限为1年,自2002年8月28日至2003年8月28日止。
    特此公告
    
上海新锦江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