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锦江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12 日在中共市委党校 大礼堂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计367人,持有和代表股权数228,292, 024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45.53%(其中境内上市B股股东65人,代表股权数3,953,219股),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和投票表决,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对《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
    同意228,045,456股(其中B股3,802,619股),反对11,124股(其中B股1,500股) ,弃权235,444股(其中B股149,100股)。同意率为99.89%。
    二、对《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
    同意228,033,788股(其中B股3,802,619股),反对37,803股(其中B股1,500股) ,弃权220,433股(其中B股149,100股)。同意率为99.89%。
    三、对《2001年度财务决算及200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表决:
    同意228,034,788股(其中B股3,802,619股),反对37,803股(其中B股1,500股) ,弃权219,433股(其中B股149,100股)。同意率为99.89%。
    四、对《2001年度利润分配及2002年度预计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的表决:
    经沪江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1年度实现税后利润8,904,763元,按10%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90,724元(其中母公司890,476元,子公司200,248元), 按 5%提取法定公益金545,362元(其中母公司445,238元,子公司100,124元), 加年初 未分配利润8,030,138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5,298,815 元。 公司董事会决定 200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转入下年度使用。 拟用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以公司2001年年末的总股本501,463,734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1股。
    同意228,048,759股(其中B股3,799,119股),反对23,300股(其中B股5,000股) ,弃权219,965股(其中B股149,100股)。同意率为99.89%。
    五、对《关于〈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改方案》的表决:
    同意228,044,588股(其中B股3,802,519股),反对26,903股(其中B股1,500股) ,弃权220,533股(其中B股149,200股)。同意率为99.89%。
    六、对《关于胡法光先生、张尚德先生辞去董事职务的议案》的表决:
    胡法光先生:同意228,060,755股(其中B股3,802,619股),反对10,604股(其 中B股1,500股),弃权220,665股(其中B股149,100股)。同意率为99.90%;
    张尚德先生:同意228,059,055股(其中B股3,802,619股),反对10,604股(其 中B股1,500股),弃权222,365股(其中B股149,100股)。同意率为99.90%。
    七、对《关于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
    秦志良先生:同意228,009,574股(其中B股3,769,787股),反对31,353股(其 中B股3,900股),弃权251,097股(其中B股179,532股)。同意率为99.88%;
    刘正东先生:同意228,009,274股(其中B股3,769,687股),反对31,553股(其 中B股3,900股),弃权251,197股(其中B股179,632股)。同意率为99.88%。
    八、对《关于公司2002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表决:
    同意228,012,121股(其中B股3,793,419股),反对29,303股(其中B股1,500股) ,弃权250,600股(其中B股158,300股)。同意率为99.88%。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王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程序和股东大会通过的 各项议案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新锦江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六月十二日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员签字的股东大会记录;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