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锦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01年 12月19 日以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本公司持有40% 股权的上海新锦江商厦有限公司原向工商银行长宁支行所借的 商业网点贷款1.79亿元,该笔借款由本公司与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提 供担保,总合同于2001年12月15日到期。因该工程项目将延期竣工,不能如期归还 借款,该公司已向工行长宁支行提出1.54亿元借款展期二年半的申请。经研究决定, 我公司会同合作方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按持股比例分别为上海新锦江 商厦有限公司的该笔1.54亿元借款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新锦江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