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5年3月17日以书面方式向董事、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3月28日在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北路818号五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9人(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为刘强、王绥娟、吴守培、张侣冰、柴森林、缪恒生、杨建文、李扣庆、潘飞),3名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刘强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主要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事项:
    1、2004年年度报告;
    2、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04年度业务工作报告;
    4、2004年度财务决算和2005年财务预算报告;
    5、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04年度,公司实现利润504344828.88元,净利润433406153.00元。提取10%法定公积43787615.02元(含子公司提取446999.72元)、5%法定公益金21893807.51元(含子公司提取223499.86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953708463.35元,和其他转入数134805.08元,减去2004年度派发的2003年度现金红利94219750.70元,2004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227348248.20元。董事会四届十五次会议研究决定,2004年度股利分配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88439501.40元,其余可分配利润1038908746.80元,结转下一年度。
    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6、2005年度董事、监事报酬和独立董事津贴议案。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每人4万元人民币(税后),其他董、监事均不以担任董、事职务领取公司报酬。
    上述第2至第6项预案需提请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有关200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事宜将另行公告。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