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5年4月22日召开, 现将本次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有关红利分配及增资配股事宜公告如下:
    一、1994年度红利分配预案: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
    二、1994年度增资配股预案:
    1、向全体股东按10:3的比例进行配股。每股配股价暂定为2.20元。
    2、为了规范公司股本结构,国家股、法人股股东拟将配股份额中的6649.104万 股配股权有偿协议转让给社会个人股股东,社会个人股股东根据持股数最多可按10 :7的比例受让配股权进行配股,配股权转让费暂定为每股0.10元。 国家股部分配股 权转让后,其余配股份额由国家股股东出资2亿元,按配股价进行配股。
    3、凡同意转让配股权的法人股股东,请于1995年5月12 日前将盖有法人单位公 章的书面意见邮寄或传真至本公司。
    本公司联系地址:上海市唐山路923号(木材大厦)五楼
    邮政编码:200082
    联系电话:021-5450688×501室
    传真电话:021-5456100
    联系人:王(钅享)柔、董煜
    4、社会个人股股东受让国家股、法人股转让的配股权而增配的股份,在国家对 国家股、法人股流通问题作出新的规定前,1995年内暂不上市流通。
    三、上述红利分配方案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增资配股方案尚须股东大会 通过后,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和复审。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