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李扣庆作为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声明如下:
    1、本人同意担任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本人具备应有的独立性,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8月16 日发 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的情形;
    3、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及任职等情况均已在2001年5月26日的《上海证券 报》上披露,不存在重大隐瞒或遗漏;
    4、本人将忠实履行对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诚信、勤逸义务,按照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关注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人确信并确保在履行职责时能够作出独立判断, 不受任何 影响;
    5、本人将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6、本人愿意接受公司股东、证券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愿为本人履行 职责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遗漏或误导成分,本人愿为本声明的真实、完整、 准确性承 担全部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字:李扣庆    声明地点:上海
    见证律师:李志强
    时间:2001年9月21日